2013年年會論文 -從法律應然面與媒體採訪工作實然面出發-評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八條
篇名
從法律應然面與媒體採訪工作實然面出發-評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八條
作者
吳敏華
中文摘要
"本研究從「隱私權」與「新聞自由」角度耙梳相關文獻,發現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固然提供個人隱私權較為縝密之保護,但此次修訂欠缺對新聞媒體之特殊規範,恐有違背新聞自由之虞。本文相信,隱私權保護與新聞自由並非對抗的兩造法律概念,藉由適切管制架構,仍可能在新聞媒體與個人隱私間求得平衡。
從文獻探討與比較法學角度觀察,此次《個資法》之立法精神為追求個人資訊隱私權與資料合理流通間之利益衡平,雖參考許\多國外立法例,但條文中卻留下大量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執行上困難,導致主管機關與相關從業人員無法適從。準此,本文係以對新聞媒體業者影響甚鉅之《個資法》第6條與第8條相關法律概念做為探討對象,分別提出結論與建議,以期作為立法者未來修法與主管機關執行時之參考。
一、《個資法》第6條:特殊敏感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增設「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處理或利用」之免責條款”。
二、《個資法》第8條:直接蒐集個人資料”應増設「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採訪報導目的而蒐集」得免告知條款”。
依照我國目前傳播生態,在報導過程如遇侵犯個人隱私,現有的民、刑事法律已提供相關救濟途徑。是故,本文認為《個資法》部分條文,應進行相關修法或增訂條文,如國外法例放寬對媒體採訪與報導之限制。另外《個資法》為普通法,以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原則,在傳播特別法上,應儘速制定目前我國獨缺的規範媒體之專法,此將可兼顧新聞自由與保障隱私之平衡。
本研究期望,新版《個資法》除避免個人資料惡性散佈、利用外。更重要的是,如何確保新聞媒體「第四權」仍能正常發揮功\能。尤其違反《個資法》在民、刑事責任和行政罰皆加重,此重罰立意本為期望可落實該法保護個人資料之意旨,但卻容易造成大眾媒體報導新聞時產生新寒蟬效應,此非民主社會之福。"
中文關鍵詞
個人資料保護法、新聞媒體、隱私權、新聞自由
發表日期
2013/7/12
授權狀況
已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