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訊息盛行,引發全球對於民主存續及社會穩定的憂慮,各國政府相繼提出因應之道;台灣也因為受到境外假訊息攻擊之嚴重性,亟思透過立法與社會合作等途徑加以反制 (洪貞玲、胡元輝、羅世宏,2021)。 回顧 19、20 世紀,大眾媒體興起之後,曾因為追逐市場、意識形態等因素,造假新聞不斷。「假新聞」問題在 20 世紀曾逐步得到改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新聞專業主義和新聞教育的制度化,二是媒體造假所造成的公信力喪失而得到教訓,三是新聞造假行為逐步被納入政府監管體系,必須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Zuckerman, 2017)。廣電媒體受到專業自律及法律規管,必須善盡事實查證責任,那麼,廣受大眾使用的網路平台,需要導入何種自律機制以及法律監理? 成為當前國際間的重要課題。 媒介制度論者指出,媒體角色及管制措施受到國家體制之高度影響。媒介內容管制,涉及言論自由的憲法高度,在民主國家中必須受到比例原則及明顯 而立即危險原則的檢視 (劉靜怡,2009)。同時,傳播政策不只考慮言論自由, 同時必須顧及公共利益、多元、平等、社會整合等價值 (Napoli, 2005)。網路平台上的言論產製與傳布,涉及層面更加複雜,網路使用者同時是訊息傳布者與接收者,網路平台雖是中介角色卻有演算法決定訊息排序並因而獲取利益,使得言論自由保護已經不只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權力關係而已,更涉及數位平台責任。(Mansell, 2020;Wu, 2020) 何吉森(2018) 對於假新聞監理之研究指出,國際間大致可分為美國治理與歐盟監理機制。基於資訊服務輸出大國之立場,美國政府傾向交由業者自主管理。誠如前述,臉書面對外界嚴厲指責之後,於 2016 年 12 月宣布處理假新聞機制,包括簡化用戶檢舉假新聞的程序,運用更強大的科技偵測能力,以及屏除假新聞的廣告獲利機制,而最主要的作法即是與第三方事實查核機制合作, 對被認定為假新聞者予以標示,並透過演算法放慢其傳播速度。另外,劍橋資料醜聞後,美國也開始反思網路端正法 230 條對於平台安全港措施之適切性。 相對地,歐盟採取平台治理與課責的立場,德國、法國、英國也相繼立法。歐盟執行委員會成立高階專家工作小組 HLEG(2018),認為應該清楚地建立 一套透明的多方利益關係者參與原則,並有權實施立法以對平台課責,制定其他機構無法實施的措施。具體包括: (1) 強制社交媒體關閉虛假帳戶。 (2) 對利用線上虛假信息(甚至可能是點擊誘餌)吸引訪問者並獲取收入的網站進行索賠。 (3) 建立組織機構以查找及標記虛假信息。 (4) 與現有事實檢查機構合作,制定事實核查行為準則。 (5) 為加快處理方法,未來希望將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提升虛假信息處理(篩查)效果。 此外,亞洲國家則積極採取管制措施,對於假訊息言論發布者懲罰究責, 並要求平台進行內容管理與刪除下架等措施,例如新加坡政府制定《防止網絡 假訊息和網絡操縱法案》(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Bill),賦予每個內閣部長權力,評估信息是否會對公眾利益造成破壞,比如影響國家安全、公共衛生及對外關係等,是否會影響選舉或公投結果,以及是否引起團體對立和仇恨等;只要訊息在新加坡傳播,當局即可發佈更正指示。違者可處以個人最高 5 萬元新加坡元或/及 5 年以下徒刑。馬來西亞於 2018 年 4 月 2 日通過了《反假新聞法案》(Anti-Fake News Bill 2018),任何製造、散播甚至轉發「假新聞」者,不論是否為馬國公民,違法者可能面臨 50 萬令吉罰金 (約新台幣 373 萬元),也可能被判最高 6 年的有期徒刑。 經由上述文獻回顧,本研究透過比較視野,衡諸國際因應對策後提出三種模式,分別是北美的言論自由模式、歐盟的公共利益模式以及亞洲的威權控制模式。主要研究問題為,世界各國如何因應假訊息? 國家管制假訊息的社會基礎為何? 採取那些管制措施? 媒體及網路平台所應負擔責任為何?法律管制及平台自律之外,有何其他作法可採? 上述不同區域的代表國家,管制措施各有何優缺點? 研究方法主要為文獻蒐集:包括研究國家之相關法規,學術論文與研究機構報告等。並且採二手資料分析:包括研究國家之媒體報導及評論等。為了解各個社會脈絡與情境,文獻不及之處,並以深度訪談法補充,訪談對象主要為各國專家學者。由於過去兩年疫情期間,出國考察難以成行,因此採取線上訪談。 研究初步發現,不同政治制度及社會價值的影響下,三個地區對於假訊息的因應模式,呈現立法管制強度、平台責任要求以及社會協力上的差別。北美基於高度尊重言論自由的憲法傳統,除以國家安全、影響選舉等理由,不輕易立法管制假訊息,傾向由業者自律,進行內容管理與審查,但法律工具的不足以及平台的卸責,則引發多方質疑;歐盟則積極成立因應小組,採取多方合作模式,並要求平台問責,建立行為準則,歐盟會員國並陸續採取立法介入,至於立法管制牽涉到假訊息的定義與違法性,也成為執法上的困境;亞洲威權國家最積極立法管制假訊息,政府部門享有高度的決定權力,對於言論散布者及網路平台,皆施加要求及懲處機制,但法律執行後動輒成為政治打壓異議言論的工具,引發高度爭議。 上述三種模式同樣面臨管制挑戰,在民主人權、言論自由與社會秩序之間折衝,對於台灣因應之道,具備高度參考價值。此外,研究也發現,除了審慎思考管制途徑之外,加強對平台問責、投入事實查核工作、推動媒體素養教育、提升新聞品質與媒體環境,仍是長期面對假訊息影響的根本之道。本研究透過國際政策之比較研究,針對我國目前管制措施,能夠在審酌不同利益得失之間,提出評價以及改善建議。
In recent years, global societies take actions to fight against fake news for its powerful impact on democracy and social integrity. From the global perspectives, there are three approaches of regulations on disinformation. The first is the American free speech model and the second is the European public interest model. The European countries such as the UK, Germany and France take active actions by requiring online platforms to notice and take down unlawful content, when it counters hate speech or during election period. On the other hand, Canada and the US require transparency of the fund of political advertisements instead of intervening into content (Posetti & Matthews, 2018). The third is the Asian authoritarian model such as Singapore and Malaysia. What are the regulation measures these countries apply? What are the rationales behind? What challenges these countries face when executing these measures? What are the benefits and shortcomings? This study conducts a comparative study among these countries and aims to evaluate the regulation measures Taiwan applies and make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enhanc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