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年會論文 -特區終審法院與「一國兩制」下的「發表自由」
篇名
特區終審法院與「一國兩制」下的「發表自由」
作者
甄美玲
中文摘要
本文介紹和分析特區終審法院就兩宗案件作出的判決。這兩宗判決對香港人在「一國兩制」之下,究竟可享有多少「發表自由」 影響至深。文章旨在探究終審法院判案的法理依據,以及終審法院能否捍衛和促進香港人的「發表自由」。

《基本法》第十九條列明,香港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中國後,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於回歸當日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成立終審法院,作為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取代殖民統治時期到英國樞密院終審的做法。特區終審法院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中下達第一份判案書,到二零零一年二月底為止,總共就近八十宗案件作出終審判決。 當中涉及大眾傳媒或「發表自由」的終審判決共有七宗 (見附表一)。由於這批案件的性質不盡相同,牽涉多門法律,大部分並不涉及重大法律原則的變更,或無關「發表自由」的探討,筆者不打算在此逐一詳細分析。

本文只集中討論關乎「發表自由」最具爭議的兩宗判案 - 「鄭經翰、林旭華對謝偉俊」(Albert Cheng and Another v. Tse Wai Chun Paul) ((以下簡稱「鄭謝案」)和「特區政府訴吳恭劭、利建潤案」 (HKSAR v. Ng Kung Siu and Another ) (以下簡稱「國旗區旗案」)。這兩宗判案達至完全相反效果:「鄭謝案」的判決擴闊了「發表自由」的空間,「國旗區旗案」的判決則收緊了「發表自由」。兩個判決在香港都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對香港人在「一國兩制」下,究竟享有多少和怎樣的「發表自由」,有著深遠的影響,同時亦帶出了另一個重要議題 - 到底終審法院能否保障以至促進香港人的「發表自由」呢?
中文關鍵詞
發表日期
2001.07.05
授權狀況
已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