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五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次籌備會議通過
八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七月五日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傳播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傳播學術交流及提昇傳播學術研究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傳播論文學術研討會。
二、出版傳播研究期刊。
三、出版傳播學術書籍。
四、推動及執行傳播學術及實務研究。
五、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和行政院新聞局。本會之目的事業,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在傳播相關機構工作者、或在傳播相關學校任教或就讀大學三年級以上者、或其他學術界人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傳播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之傳播系(所),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代表行使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三十人,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年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同時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聘請兩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兩次,隔屆得再當選;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兩年,不得連任,但隔屆當選不在此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職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學生會員伍佰元。團體會員免繳。
二、年費:新台幣貳仟元。學生會員壹仟元,團體會員免繳。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受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物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五年六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台(85)內社字第8586712號函准予備查。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報經內政部八十九年○月○日台(89)內社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